8. 號燈的發光強度

( a ) 號燈的最低發光強度須使用下列公式計算:

I = 3.43 x 10⁶ x T x D² x K⁻ᴰ

式中:
I 在工作狀況下以坎德拉表示的發光強度,
T 臨閾系書2 X10⁻⁷ 勒克斯,
D 以海浬表示的號燈的能見距離(發光距離),
K 大氣透射率。

對於訂明的號燈,K 值須為 0. 8 相當於大約 13 海里的大氣能見距離。

( b )下表選錄從上述公式中得出 的若干數值:

註 : 為避免過度耀眼,對航海號燈的最大發光強度應有限制,但此種限制不得通過發光強度的可變控制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