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一般定義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規則條文中:
( a )
“船隻” 一詞,指用作或者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種水上船舶,包括非排水船 、 WIG 船和水上飛機。
( b )
“機動船” 一詞,指用機械推進的任何船隻。
( c )
“帆船” 一詞,指任何用帆航行的船隻,包括裝有推進器但不在使用者在內。
( d )
“從事捕魚的船隻” 一詞,指用網兵、釣繩、拖網或其他使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任何船隻,但不包括使用拖釣繩或其他不使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船隻。
( e )

“水上飛機” 一詞,包括設計於水面操縱的任何航空器。
( f )
“失控船隻” 一詞,指因異常情況,不能按本規則條文所規定操縱,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的船隻。
( g )
“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隻”,一詞,指某船隻,因其工作的性質,使其按本規則條文所規定操縱的能力受到限制, 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
“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隻”,一詞, 包括但不限於:
( i )從事敷設、維修或起撈助航標誌、海底電纜或管路的船隻﹔
( i i )從事疏浚、測量或水下作業的船隻﹔
( i i i )在航時從事補給或轉運人員 、食品或貨物的船隻﹔
( iv )從事發射或回收航空器的船隻﹔
( v )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隻﹔
( vi )從事某拖曳作業的船隻,而該作業嚴重限制拖船及其被拖曳物體偏離所駛航向能力者。
( h )
“受吃水限制的船隻”,一詞,指某機動船,其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因吃水對於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寬度的關條而受到嚴重限制。
( i )

“在航” 一詞,指船隻不在錯泊、繫岸或擱淺。
( j )
船隻的“長度”和“寬度”兩詞,指船隻的總長度和最大寬度。
( k )
只有在憑視覺能從一船觀察到另一船時,兩船才當作是互見的。
( l )
“有限能見度”一詞,指因霧、靄、下雪、暴風雨、沙暴或任何其他類似因由,能見度受到限制的任何情況。
( m )
“表面效應 ( WIG ) 船” 一詞是系指在主要作業模式時通過利用表面效應作用接近表面飛行的多模式船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