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特別區域

汲水門特別區域

大嶼山和馬灣島之間的汲水門航道已劃定為(特別區域)

  1. 長度超過 10 米的船隻只可從汲水門航道西北方進入,向東南方航行。
  2. 長度 10 米或以下的船隻可從汲水門航道的任可一方進入及航行。
  3. 淨空高度超過 41 米的船隻,不得使用汲水門航道。
  4. 載有危險品的船隻,不得使用汲水門航道。

汲⽔⾨⼤橋⾼度限制區⽔道往來船隻吊機⾼度/吊臂長度限制
  1. 凡船上吊機⾼度/吊臂長度達35⽶或以上的本地船隻,⼀律禁⽌進入、通過或停留在 《商船(本地船隻)(⼀般)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F)第19(2)條和《船舶及 港⼝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A)附表5第14(b)段所指明的汲⽔⾨⼤橋⾼度 限制區。
  2. 為標示船上吊機⾼度/吊臂長度達35⽶或以上,船東必須確保船上吊機/吊臂頂端 6 ⽶長的部分髹上紅⽩間條紋。
  3.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艘船隻違反了商船(本地船隻)(⼀般)規例的規定⽽ 進入汲⽔⾨特別區域,即屬違法。⼀經定罪,該船的船長最⾼罰款$10,000及監禁6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