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道航⾏制
1. 香港水域內之水道分航區域為

被國際海事組織( IMO )認可:
- 藍塘海峽 :鯉魚門以東至橫欄島對開水域
- 東博寮海峽 :堅尼地城西南對開水域至\西南水域
未被國際海事組織( IMO )認可:
- 西博寮海峽 :由交椅洲對開水域經長洲以南至大嶼山以南水域
- 北長洲海峽 :由交椅洲對開水域經喜靈洲、長洲以北至大嶼山以南水域
2. 使用分道航行制須知
應 :
| 1. 時刻遵從《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 2. 沿分道交通總流向,在適當的航行分道內行駛 |
| 3. 盡量避開航行分隔線或分隔帶 |
| 4. 盡量由航行分道盡頭進入或離開分道 |
| 5. 從航行分道的任何一側進入或離開分道時,盡量縮小與交通總流向所成角度 |
| 6. 以90度角穿越航行分道 |
| 7. 在航行分道盡頭或警戒區航行時須特別謹慎 |
不應:
| 1. 在航行分道內或在靠近其盡頭的區域內碇泊 |
| 2. 進入分隔帶或穿越分隔線(緊急情況下或避免即時危險時除外) |
| 3. 妨礙沿航行分道行駛的大船安全通過 |
3. 分道航行制 ( Rule 10 )
( a )
本條適用於本組織採納的分道航行制,但不解除任何船隻遵從規則任何其他條文的責任。
( b )
使用 分道航行制的船隻須:
( i )在適當航行分道內沿該分道的交通總流向行駛﹔
( i i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避開航行分隔線或分隔帶﹔
( i i i ) 通常在分道的端部進入或離開航行分道,但從分道的任何一側進入或離開峙,與交通總流向的角度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為最小者。
( c )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船隻須盡量避免穿越航行分道,但是,如呆必須如此辨,則穿越時其首向在切實可行範園內須盡量與交通總流向成直角。
( d )
( i )當船隻能安全使用毗鄰分道航行制內的適當航行分道時,則不得使用沿岸航行帶。但長度小於 20 米的船隻、帆船和從事捕魚的船隻,可使用沿岸航行帶﹔
( i i )儘管有( d )( i )段的規定,當船隻前往或離開港口、離岸裝設或構築物、領港站或位於沿岸航行帶內的任何其他地方時,或為避免緊迫危險時,可使用沿岸航行帶。
( e )
除作出穿越的船隻或進入或離開分道的船隻外,船隻通常不得進入分隔帶或穿越分隔線,但下列情況除外:
( i )避免緊迫危險的緊急情況﹔
( i i )在分隔帶中從事捕魚。
( f )
船隻在分道航行制端部附近區域中航行時,須特別謹慎。
( g )
船隻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量避免在分道航行制內或在靠近其端部的區域內錨泊。
( h )
船隻在不使用分道航行制時,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遠離分道航行制。
( i )
從事捕魚的船隻,不得妨礙使用航行分道的任何船隻通過。
( j )
帆船或長度小於 20 米的船隻,不得妨礙使用航行分道的機動船安全通過。
( k )
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隻在分道航行制內從事維護航行安全的作業時,在進行該作業所必需的範圍內,獲豁免受本條限制。
( l )
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隻在分道航行制內從事敷設、維修或起撈海底電纜的作業時,在進行該作業所必需的範園內,獲豁免受本條限制。
